2021年3月16日,美国国务院更新香港自治法报告,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为由,宣布更新涉港制裁人员名单和追加金融制裁措施。
[54]参见黄娟:《我国行政委托规范体系之重塑》,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15]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4条。

[40]我们很难想象,行政机关因工作之需设立机构,使之代为从事某种行政行为,其间还存在被设机构的意思表示自由,更何谈构成合同关系。但其具体所指,该法并未明确。现代行政法理论在观察行政任务移转至行政外部组织执行时,认为何种情形需有法律之基础,应视所移转任务之种类以及整体行政组织结构受侵袭之强度与范围而定,与秩序行政权的移转须有法律上之基础不同,给付任务则比较自由,尤其是执行性质的任务,行政得自行决定。[10]参见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其次,补偿内容具有法定性,也是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构成,而它并不受是否显名的影响。
[71]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这两案都属于侵益行政的领域。[6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158页。[viii] 参见章志远:《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载《法学》2018年第9期,第86页。
将行政法典化的目标限缩在某个方面、某个层次或者某个阶段,在此限缩的基础上展开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xlix] 参见同前注[6],姜明安主编。这既反映了人们各自认识的差异性,也说明行政法典化就是多种多样的法规范制定和汇集的过程,不应该将其作狭义的、排他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行政作用法架构是三点论:秩序行政作用、给付行政作用和整序行政作用。
对于实务推进来说,则反映了人们对所讨论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有待深入论证探讨。对于相关争议,能否容纳不同观点和主张,以及能否予以客观准确专业的回应,则是显示学术研究生态环境和水准的重要标尺。

这也是中国行政立法一直坚持的价值判断标准和路径选择方法。再加上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话,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就更大了。行政法典化,是指将某个领域、某个阶段、某个层次所存在的行政相关规范汇集起来并确立为法规范的形态,或者将既有的行政相关法规范汇编于同一法规范之内加以体系性整合的形态,以及直接制定行政相关法规范的形态。《行政组织法》解决权原问题,《行政程序法》提供运用权力和实现权利的程序手段和规则保障,再辅以分散于各领域的行政作用实体法规范[xii],以及在相关法规范体系之下的政策法务,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便捷、容易、全面、准确适用法规范、解决真问题的有效手段、裁量基准和解释基准。
两者皆不包括也未提及统一《行政法典》。[xlvi] 经过数代行政法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现代行政法学体系日臻完善,总体上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可以为行政法典化提供坚实的体系支撑。[lv] 行政法典化不应该亦不能够忽视行政法体系的多层级构造。观点比较一致的几个领域已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这些领域的健全余地主要是查漏补缺进行修订,且其中《行政处罚法》刚完成修订,故而近期可以不予考虑。
多样性、多元性、多层次性、多阶段性和滚动发展性,是科学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必要的基础支撑。[xxvi]推进行政法典化的法典编纂,强行将某法律部门排除在外或者归入其中,都可能引发一系列混乱。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科学的行政法学体系方面严重不足,除了在行政法典化这个大概念上取得一致外,无论是立法目标,还是路径选择,以及具体的法体系架构,每个层面每个阶段都存在较大分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目前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困难性。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自身特点不允许,立法者的观念和能力不足,理论和实践的积累不充分。
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等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或者减少行政管理中因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或者争权夺利导致的各种争议,而在《行政组织法》长期难以制定。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一直是行政法学人孜孜以求的梦想。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其二,亟待制定能够真正树立和维持其权威的《行政组织法》。无论是只有少数人提及法典的改革开放初期[iii],还是《行政诉讼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施行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繁荣和完善期[iv],乃至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并先后制定施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系列单行法,进而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v],迈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行政法典化一直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方向,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施行都是追求行政法之法典化的成果。这种障碍源自行政法和行政自身的特点。
[xxxix] 朱维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22日。[xi] 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四、行政法学体系的架构。
这里所谓一般手续法规范,即一般程序法规范。行政法领域的再检视激发了人们对行政法典化的关注,催生了制定《行政法总则》乃至统一《行政法典》的系列研讨活动,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研究成果。
在《行政处罚法》制定施行后,行政程序立法被提上日程,学界先后提出了《行政程序法》的体例结构,新的体例结构,立法建议、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与21世纪初曾经在学界引发相当热烈的讨论,甚至不乏提出建议稿者,[xxx] 但是,这些努力最终皆未能落实,可能与世纪初的政法环境、司法基础、宪法基础未臻完备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具备一定的基础,但是条件尚不成熟。
行政法学体系是否具有科学性,依存于人们对行政和行政法的认识,而伴随着实定法的不断完善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行政法学体系主要架构的认识会不断趋向一致。同前注[12],南博方、杨建顺书,第10页。[xxxv]限缩法典说重视行政程序法典的推进,也重视行政作用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推进。(五)行政法典化之必要性的辨析 行政法典化的必要性还可以列出很多。
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典,进而是行政法典化,这些概念都有不同的用法,既有广义的,亦有狭义的,还有广义和狭义混用的。这种立法模式为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突出贡献,不仅应当全面支持,而且应当也必将继续发扬光大。
[lv] 参见同前注[11],杨建顺书,第41-42页。其任务重,工作量大,亟待确保人力资源。
要从根本上解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相关问题,就应当不折不扣地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确保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实际行政活动的规律并不是那么容易把握全、把握准、把握透。
行政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7大部分之一,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点以及得天独厚的体系地位。行政作用法(规定行政组织实施的行政内容。行政法律实施的质量和效率取决于各相关法规范本身对行政和行政法规律的尊重程度,取决于法规范适用者的法解释和法运用能力。如此算来,行政法202件,占总数的70.6%。
[lviii] 同前注[4],杨建顺文,第80页。[ii] 行政法典化存在多种表述方法,或称行政法法典化,或称行政法的法典化,也称行政法之法典化,等等。
行政法总则、行政法通则或者行政基本法之类的宏观法规范,宜在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程序法等主要法规范基本制定完毕的基础上推进制定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33.6%的法律是行政法,其余部分总计占有66.4%。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对不同意涵的统一行政法典的探索,对于我们全面、科学、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行政法、行政法学乃至行政法典的问题,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xxxviii] 参见同前注[22],王贵松文。